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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185379号“祥福四季”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10:11关于第13185379号“祥福四季”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1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奎昌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省祥福工艺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85379号“祥福四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53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决定复审商标在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申请人本身属于个体工商户,不具有开出发票的资格。申请人企业的经营加工模式,决定了申请人在市场中并未留下太多的销售痕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在申请人店面中的应用;
2、复审商标在产品上的应用;
3、申请人产品销售清单、付款凭证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4、复审商标指定商品的实拍图;
5、复审商标实体店面的拍摄视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20类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5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中的三张销售清单及付款凭证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其中一张销售清单和转账凭证显示的时间晚于指定期间;两张销售发票显示的时间晚于指定期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0类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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