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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11447号“良品达人LIANGPINDAR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53:32关于第47611447号“良品达人LIANGPINDAR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496号
申请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易购码头食品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王美珍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号院号楼山水酒店室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47611447号“良品达人LIANGPINDAR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7611447号“良品达人LIANGPINDAREN”商标、第5456605号“良品铺子”商标、第11398702号“良品铺子”商标、第17175574号“良品铺子”商标、第17175651号“良品铺子BESTORE”商标、第35752306号“良品铺子 高端零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前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推广材料、荣誉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2月21日。
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外观设计专利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申请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遵循按需原则,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再评述。同时,在申请人权益已获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亦不再评述。
四、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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