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6904667号“微一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40:26关于第36904667号“微一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735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仲崇成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36904667号“微一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81169号、第17144111号、第17284285号、第21081136号、第27963878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统一”商标在中国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信息;类似情形案件裁定书;“统一”商标受保护记录;申请人关联企业简介及企业外观照片;宣传报道资料;获得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月7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上。
3.1999年,申请人“统一”商标使用在食品商品上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6年,在商评字(2006)第3526号《关于第1279045号“统一”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确认申请人第360871号“统一”商标、第648249号“统一及图”商标在第30类方便面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微一统”按照从右往左认读方式亦可读作“统一微”,与引证商标“统一”文字组成、呼叫相近,整体含义亦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