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354141号“中興保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58:58关于第4354141号“中興保全”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8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兴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唐华
申请人因第4354141号“中興保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53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9年01月14日至2022年0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与国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作推出“火灾事故保险”的相关报道。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已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大陆台商经贸网网页;
2、中保保险经纪人宣传图片;
3、中保保险经纪人网页截图;
4、数字时代网页截图;
5、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采购契约书;
6、Facebook中宣传防灾安检截图;
7、申请人参加第六届2019年中国台湾地区智慧城市展图片及报道;
8、品牌入驻中国台湾地区社区图片及报道;
9、Caas场景与案例页面截图;
10、陆家嘴国泰人寿网页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该证据包含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0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管箱出租、银行等服务上,后经我局变更名称为中兴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2022年01月14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3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系自制图片,证明力较弱。证据4、5、10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9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宣传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