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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911744号“好人头HAORENT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7:19关于第51911744号“好人头HAORENTO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300号
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布力米提•苏力坦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51911744号“好人头HAORENT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老人头LAORENTOU SINCE1899”系列商标持续使用多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009173号“老人头”商标、第10998810号“老人头LAORENTO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中有多个摹仿他人在先商标,其行为存在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广告宣传审计报告、申请人企业官网及微信平台截图、广告合同及发票、照片、宣传手册、财务审计报告、部分专卖店列表、线下销售合同及部分门店照片、电子商务合作协议、线上网店、专利清单及证书、检测报告、荣誉证书、维权证据、裁定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其他在案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体操服;戏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援引了第10974845号“老人头LAOREN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靴;凉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婴儿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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