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184434号“安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5:36关于第3184434号“安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34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北安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84434号“安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61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61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公司网站截图、公司会议记录、年度会费汇款单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会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安博”在全球会计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广泛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官网宣传、介绍网页;
2、申请人业务往来会议纪要;
3、申请人在中国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4、申请人开具的账单、汇款凭证;
5、申请人成员会计师事务所中文宣传册。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0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是否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外文资料,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为自制证据,显示时间亦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为自制证据,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证据5未显示形成时间。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在会计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