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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08604号“PandaSew Pou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23:38关于第62008604号“PandaSew Pouch”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542号
申请人:广西英能布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亚易商标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顺臻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62008604号“PandaSew Pou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PANDASEWPOUCH”与申请人的在先使用“PANDASEWPACKAGE”和“PANDASEW”商标系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申请人已使用商标“PANDASEWPACKAGE”和“PANDASEW”在“首饰专用袋”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系恶意抢先注册申请人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出自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淘宝销售订单;
2.淘宝店铺首页截图及后台销售数据;
3.淘宝销售网页截图;
4.申请人的sgs认证证书和阿里巴巴店铺首页;
5.美国注册证书;
6.中国商标官网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制盒、首饰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无其他宣传使用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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