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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604号“松花江SONG HUA JI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17:32关于第663604号“松花江SONG HUA JIA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8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永全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3604号“松花江SONG HUA JI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92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9年03月03日至2022年03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不使用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其不使用正当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其不使用行为的正当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存在恶意市场竞争行为,其真实目的是企图利用此事件谋取利益,恶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被申请人在停产且推进重组过程中,暂未将商标用于实际商品存在正当理由,并非法定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答辩材料和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列停产、重组事项并非为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被申请人的理由无事实依据,观点不明确,事实不清楚,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为无效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具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同时,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截图、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微博截图以及停产状态相关报道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2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1993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微型载货车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27日。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有:1、项目招商手册;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哈汽集团及哈汽股份停产及后继重组工作的说明》。
经合议组评议,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我局认为,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停产、重组事项的事实,申请人关联公司称2021年9月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双方共同努力推进哈汽股份改革项目,实现哈汽股份的重组,但在案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上述事实。因此,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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