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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88616号“花漾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10:02关于第44488616号“花漾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53号
申请人:许楷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1日对第44488616号“花漾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花漾多”作为汉语词汇很容易使公众与带有贬义含义的“花样多”混淆,且文字的使用,容易误导未成年人的认知,加之“花漾”一词常用于不雅场所、带有淫秽放荡的寓意,容易引发不伦男女关系的联想,而这类带有歧义容易理解成负面含义的词汇,作为商标文字使用,必然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恳请调取相关申请材料,如若确实为伪造的营业执照,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360搜索“花漾多”截图、在先无效宣告案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的第55900169号“花漾维多”商标因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近似被驳回,故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试图将被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强行占为己有,其行为损害了被申请人及其相关公众的利益。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名下第44487550号“花漾多”的保护性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品牌,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该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性。争议商标“花漾多”与“花样多”具体含义并不相同,且申请人查询到“花样多”代表种类多、数量多、人才多等,争议商标“花漾多”作为整体使用在“花卉的宣传上”具有显著识别性,与“花漾”一词具有显著差异,并不相同,申请人并无证据予以证明“花漾多”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是通过合法手段、正常程序取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及官网截图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0年11月13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我局调取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书显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名称为“呈贡紫苑草本花卉经营部”,经营者姓名为“徐丽”,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花漾多”构成,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商标含义的个人理解已成为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识,并无证明表明争议商标易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呈贡紫苑草本花卉经营部”,经营者姓名为被申请人。且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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