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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28450号“BLACKPIN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09:44关于第49528450号“BLACKPINK”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329号
申请人:梁君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四元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1日对第49528450号“BLACKPIN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BLACK PINK”是韩国著名的人气女子演唱组合,该组合在出道后,就以其音乐实力和时尚魅力闻名,在全球流行音乐界及时尚界掀起热潮,其在国内亦享有较高人气。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相关类别上注册和申请人公司名下知名组合名称完全一致的商标,该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对旗下音乐组合的商品化权益。被申请人具有反复抢注申请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BLACKPINK”的检索结果;
2、国内外关于BLACKPINK组合的报道;
3、杂志宣传资料;
4、BLACKPINK组合获奖记录;
5、BLACKPINK组合成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授权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品牌实际使用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极小,不会引起公众混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大体一致。此外,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还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冰淇淋;红糖”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BLACKPINK”作为申请人旗下的女子音乐组合名称,该乐队成立于2016年,新浪娱乐、搜狐娱乐、腾讯娱乐等媒体对“BLACKPIN”组合及该组合相关专辑作品进行了报道。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BLACKPINK”作为组合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具有较高知名度,“BLACKPINK”作为组合名称,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的劳动和资本所获得,故“BLACKPINK”作为在先乐队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鉴于该乐队名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而争议商标“BLACK PINK”与该组合的名称相同,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申请人组合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组合名称权利人基于该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BLACKPINK”组合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阐述具体理由及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闫洁
谢乐军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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