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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16012号“兴盛鲜盒 XINGSHENGXIANH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7:57关于第51016012号“兴盛鲜盒 XINGSHENGXIANH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503号
申请人: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晋江市达力美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2日对第51016012号“兴盛鲜盒 XINGSHENGXIANH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兴盛优选”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600106号“兴盛优选”商标、第34174334号“兴盛优选 XINGSHENG SELECTED”商标、第35661817号“兴盛优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四、被申请人具有摹仿、抄袭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主观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其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简介;2、“兴盛优选”宣传使用图片;3、“兴盛优选”小程序操作视频;4、相关合作及活动报道;5、申请人获得的荣誉;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7、申请人“兴盛优选”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灭火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电开关、灭火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兴盛鲜盒”与引证商标一、三主要认读文字“兴盛优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灭火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灭火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在其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其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其余核定使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对此,我局认为,商标与商号权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兴盛鲜盒 XINGSHENGXIANHE”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还引证了第36348296号“兴盛优选及图”商标、第49984061号“兴盛优选及图”商标,但鉴于其未就上述引证商标提出具体无效宣告事实理由及主张,故本案不再对上述商标进行评述。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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