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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576101号“牧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6:57关于第22576101号“牧原”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03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高闯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润洁
申请人因第22576101号“牧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85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授权许可协议、销售合同及发票、发货单、1688店铺销售页面、朋友圈产品宣传截图、安检门等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宣传册、案例物料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民用无人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牧原”系列商标之一,核准注册后一直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核定商品上投入使用,从未间断,已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极强的对应关系。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产品图片及实际使用图片;2、所获荣誉、产品认证等资料;3、申请人签订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4、产品实物图片及产品资料;5、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6、产品发货单、签收单;7、产品销售的运费发票;8、产品网络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9、产品检测认证证书;10、开设的1688店铺资料;11、“牧原”产品相关网络信息;12、通过微信、QQ、抖音等平台对“牧原”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资料。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撤销阶段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牧原”产品软件资料、网络宣传及参加展会的合同、发票等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辩通知及上述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8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2类“民用无人机;空中运载工具;缆车;船;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雪橇(运载工具)”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4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在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被予以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体现了“牧原”商标在“安检门”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情况,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民用无人机”等商品与上述“安检门”等商品非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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