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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91402号“黎氏仁济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36关于第54091402号“黎氏仁济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20号
申请人:上海华源安徽仁济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黎平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54091402号“黎氏仁济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378780号“华源仁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等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3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汉字“仁济堂”,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医疗诊所服务;整形外科;头发移植;治疗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老年人护理中心;康复中心;休养所;护理院;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治疗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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