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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71783号“长白山黑土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12关于第58371783号“长白山黑土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811号
申请人:黑龙江鹤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图县恒源山珍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58371783号“长白山黑土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黑土地”、“黑土”商标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损害申请人“黑土地”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和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第1631512号“黑土地”商标、第5487783号“黑土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申请人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黑土地”被认定为相关公众熟知品牌;
3、部分荣誉证书;
4、商标注册资料及许可备案通知复印件;
5、广告宣传协议和发票以及电视广告和户外广告资料;
6、销售合同和发票;
7、在先裁定书;
8、京东、淘宝等网站销售“黑土地”牌不同系列酒的截图资料;
9、纳税证明及被侵权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对自主品牌的合法保护,并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企业简介;
2、商标含义、商标注册证书;
3、部分荣誉证书;
4、产品图片、广告宣传收据;
5、长白山黑土地logo征集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依然坚持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的理由,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恳请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字号权等。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权利为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未构成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于区分,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致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主张没有提交足够证据予以佐证,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胡振林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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