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2933620号“粤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35关于第42933620号“粤电”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803号
申请人:谢添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酷松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42933620号“粤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具有囤积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二、争议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缺乏显著性。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信息;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4、被申请人摹仿品牌介绍;5、“粤”和“电”含义解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指纹扫描仪;液晶显示器;电子导航和定位用设备和仪器;小型投影仪;教学仪器;电视机;扬声器音箱;麦克风;电子教学学习机;电池充电器”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粤电”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仅有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也未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徐 苗
王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