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8766365号“食当家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17关于第18766365号“食当家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94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余艳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食当家儒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方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66365号“食当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52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方丽提供的商标授权书、房屋租赁合同、餐饮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餐厅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馆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养老院、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已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2、被申请人门头及店内实景、餐具等物品资料;3、被申请人的送货单、收据及发票;4、被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合同;5、被申请人开具的餐饮服务发票、销售发票等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6、商标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7、房屋租赁合同及银行账户申请书、管理协议等资料;8、餐饮店腾讯地图位置截图及派出所出具的位置信息证明文件;9、“食当家”酒店的门头、前台、包厢、菜单、餐具等图片资料;10、餐饮服务小票;11、婚庆合作协议书;12、采购食材的送货单及发票等资料;13、“食当家”酒店停工申请书、装修付款流水及收款凭证、付款电子明细及收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或为自制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合同无对应发票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等。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大众点评APP截图资料及被申请人饭店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方丽于2015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12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2022年3月1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决定复审商标在养老院、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以维持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已于2022年12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所有人为方丽,即原撤销被申请人,故方丽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我局可以采信。根据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可知,原撤销被申请人授权儒宴国香(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当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无偿使用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期限自2019年6月至2030年止。根据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13可知,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为开设标识为复审商标的餐厅进行了准备工作,并提交了指定期间内的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账户申请书、管理协议、位置证明、采购协议、发票、菜单及停工申请书、装修付款流水及收款凭证、付款电子明细及收据等证据及指定期间外的证据2、3、5的餐饮结账单、销售发票、送货单等证据在案佐证。综上,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餐厅相关服务上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餐厅服务及与其类似的咖啡馆、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