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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17609号“航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1:11关于第44617609号“航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920号
申请人:苏柯淇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航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44617609号“航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航箭” 是航空火箭的简称,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对应的是用于航空火箭的机械产品,从而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提起异议,我局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7月14日。
我局认为,
1、申请人未提交在案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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