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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500685号“澳贝橱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46:26关于第41500685号“澳贝橱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81号
申请人:成都澳贝橱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蒋艾均
委托代理人:置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对第41500685号“澳贝橱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882744号“澳贝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申请注册,2021年7月7日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
2.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13日准予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碗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澳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碗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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