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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46653号“QXARR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45:01关于第45146653号“QXARR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8821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树昭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6日对第45146653号“QXARR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箭牌ARROW”品牌良好商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8533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62513号“箭牌卫浴·瓷砖 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及认证证书;
2、国图检索;
3、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及驰名商标保护记录;
4、申请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
5、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与发票、发布照片;
6、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相关媒体报道;
7、相关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等;
8、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档案及关联公司的网页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11类水龙头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提起异议,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1类洗澡盆、水龙头、地漏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1类水龙头、抽水马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第11类洗澡盆、水龙头、地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QXARRON”与引证商标一、二“ARROW”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RROW”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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