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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212551号“野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21:26关于第48212551号“野珍”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36号
申请人:诸暨三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华昱洲海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对第48212551号“野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野珍”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行业企业,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野珍”系列商标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商标进行的抢注。
2、被申请人在16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几十余件商标,包含了多个行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且不乏“涂岭猪脚”等非遗名称或者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近似程度较高的“呷辣”等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会产生不良影响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及企业基本信息材料;
2、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若干;
3、产品包装照片、送货单、发票等材料;
4、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列表;
5、相关百度搜索网页截图;
6、相关在先行政决定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后于2022年3月28日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文秘;会计六项服务上被核准注册。
2、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如“涂岭猪脚”、“呷辣”、“莼品”、“御膳良品”、“珍酱”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名下的第48206084号“野珍”商标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
我局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能体现出其主张的“野珍”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进行使用的内容。上述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之情形,故申请人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2,鉴于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如“涂岭猪脚”、“呷辣”、“莼品”、“御膳良品”、“珍酱”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具有借申请注册商标牟利之目的。其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且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另,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虽然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就该条款明确其理由,故对此我局不再展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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