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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54917号“日泰RIT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19:07关于第754917号“日泰RITA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9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日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涛
申请人因第754917号“日泰RI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992号决定,于2022年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驰名商标荣誉证书及法院判决;
2、商标授权许可书;
3、经销合同、联销合同、经营合作协议及销售发票;
4、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
5、天猫店铺销售页面;
6、实体店图片;
7、产品包装图片。
经查,申请人在我局撤三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永嘉县金泰利鞋服实业公司于1993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5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证据1的形成时间并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并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3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核定商品。证据4、5、7均未体现“服装”商品。证据6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具体形成时间和进入市场流通情况。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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