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2842371号“METACHO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16:51关于第52842371号“METACHO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152号
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何剑芬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52842371号“METACH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266616号“C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68379号“CHOO”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43377号“CHOO”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368380号“JIMMY CHOO”(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JIMMY CHOO”商标在时尚领域的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息原则,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关联公司登记信息;
2、申请人商标信息;
3、产品图片、产品销售发票、销售合同、进口报关单等资料;
4、报刊杂志摘页、百度搜索网页、图书馆检索报告、产品宣传册等资料;
5、在先行政裁定文书等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具有显著特征,已与其产品建立唯一、稳定的指代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情况,且大部分证据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不能作为评价本案的审理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照片、门店照片、订购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认为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行政裁定文书(光盘)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上衣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13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服装等商品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双方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袜、上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袜、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METACHO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CHOO”文字,与引证商标四“JIMMY CHOO”亦均含有“CHOO”文字,其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