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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43611号“宴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10:08关于第53743611号“宴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036号
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咚钻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53743611号“宴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摘要”是申请人核心品牌之一,经广泛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在17个类别注册了近40件不同商标,明显超出实际经营所需,具有囤积商标以待牟利的嫌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204668号“摘要”商标、第50437956号“摘要”商标、第37084312号“摘要 酒ZHAIYAO”商标、第36606412号“概要”商标、第40180773号“载要”商标、第48998288号“谪要”商标、第40152805号“题要”商标、第40180783号“斋要”商标、第36609843号“典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息、关联关系材料等;
2、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信息、其他商标信息、商标许可合同等;
3、企业介绍、发展变化历程;
4、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5、所获荣誉、公益活动资料、领导视察材料等;
6、检验报告;
7、电商平台销售材料、销售协议、发票、专卖店照片等;
8、品牌发展相关材料、使用宣传材料等;
9、相关报道;
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信息;
11、在先案例;
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引证商标二至九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2021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第7、8、9、10、12、16、20、21、24、27、28、29、30、32、33、35、43类17个不同类别申请了37件商标,商标名称大多不相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宴要”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争议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故引证商标一结论如何,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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