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857387号“创基建设 CHUANGJICONSTRU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07:49关于第64857387号“创基建设
CHUANGJICONSTRU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69号
申请人: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7387号“创基建设 CHUANGJICONSTRU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1653号“创基”商标、第4611654号“创基”商标、第14477686号“创基”商标、第34728563号“创基集团CHUANG JI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百度百科检索资料、在先案例资料、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建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其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建筑;拆除建筑物;工厂建造;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其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咨询服务;建筑施工监督;电梯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咨询服务;建筑施工监督;电梯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文字“创基”,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咨询服务;建筑施工监督;电梯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刘阳
陈辉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