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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009305号“预健未来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04:50关于第26009305号“预健未来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0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经纬泰和健康产业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向华
申请人因第26009305号“预健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056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张贴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在官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上的使用情况;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复审商标在公司内部、门头及相关合同上的使用情况。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注册,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或无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复审服务;证据2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尚需其他证据佐证其履行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萍
张娜娜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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