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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432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53:56关于第631432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252号
申请人:领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3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48912号“7km 七公里”商标、第15647772号图形商标、第267251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在“广告;替他人写简历;商业管理顾问;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会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牌出租;户外广告;人力资源管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牌出租;户外广告;人力资源管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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