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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64062号“MIA C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53:47关于第64964062号“MIA C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926号
申请人:尼奥制药欧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64062号“MIA C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46793193号“MiaCure 米阿卡”商标、第46801420号“MiaCure”商标、第7358133号“miacare”商标、第27485582号“mia”商标、第717391号“m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二、申请人放弃在“非药用牙膏;洗衣用漂白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制剂;洗衣用衣物柔顺剂;洗衣用清洁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去油剂”商品上的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非药用化妆品;香水;香精油;不含药物的梳洗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撤销申请书;撤销决定书;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药用牙膏;洗衣用漂白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制剂;洗衣用衣物柔顺剂;洗衣用清洁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去油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药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药用化妆品;香水;香精油;不含药物的梳洗制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在“非药用牙膏;洗衣用漂白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制剂;洗衣用衣物柔顺剂;洗衣用清洁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去油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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