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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2624号“夫专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42:14关于第63352624号“夫专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21号
申请人:许思思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8日对第63352624号“夫专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公众,带有欺骗性。被申请人的产品外包装将“肤专家”突出使用,更加剧了误认和欺骗性。被申请人第20097414号“月夫专家”商标、第43787543号“肤专家”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不予注册。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虽然被申请人在先有第7884590号“夫专家”商标、第59931867号“夫专家”商标,但其字体不一样,因此争议商标不能成为该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在2011年已申请了第10123951号“夫专家”商标,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2021)鄂01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2018)鄂民终58号民事判决、(2019)最高法民再248号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提交了法院判决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抗菌剂;中药成药;人用药;消毒剂;营养补充剂;婴儿奶粉;婴儿尿布;膏剂;贴剂;抑菌剂”商品上,专用期至2032年9月13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夫专家”用在指定使用的“抗菌剂”等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特点等,争议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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