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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92252号“atelier Cologne ROSE CENTIFOLIA COLOGNE DEXCEPTION EXTRAORDINARY PERFU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41:13关于第62392252号“atelier Cologne ROSE
CENTIFOLIA COLOGNE DEXCEPTION EXTRAORDINARY PERFU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085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92252号“atelier Cologne ROSE CENTIFOLIA COLOGNE DEXCEPTION EXTRAORDINARY PERFU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COLOGNE”一词本身具有多重含义,与德国城市科隆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该词汇的对应中文翻译之一“古龙香水”一度成为首要释义且被中国消费者熟知,故该词汇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中的“atelier Cologne”一词经申请人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且大量含有“COLOGNE”一词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中的文字“ROSE”被广泛使用于化妆品等相关商品中,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词典解释、媒体报道、申请人官方微博、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文字“ROSE”可译为“玫瑰”,作为商标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气味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该标志中“COLOGNE”可译为“科隆”,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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