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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26422号“XES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33:44关于第20826422号“XES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84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立梅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6422号“XE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952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京东旗舰店提供服务截图、电视机安装及维修评价记录、网络媒体宣传、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在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陈立梅的撤销申请,第20826422号第37类“XESS”商标在“1.电器的安装和修理;2.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3.厨房设备安装;4.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5.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6.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7.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查询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质证,请求将其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1.电器的安装和修理;2.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3.厨房设备安装;4.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5.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6.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7.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1、被申请人在京东旗舰店关于提供电视机(电器)安装、维修服务的界面、收费价目表;2、实际维修记录;3、媒体报道、荣誉证明。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将上述证据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1.电器的安装和修理;2.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3.厨房设备安装;4.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5.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6.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7.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部分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1.电器的安装和修理;2.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3.厨房设备安装;4.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5.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6.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7.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部分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报道及荣誉证明显示,“XESS”为TCL旗下的高端子品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其在京东旗舰店销售“TCL·XESS”电视机,并提供相应的保修、清洗、安装服务,客户对安装服务进行了评价,评价在指定三年期间。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提供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虽然“XESS”是电视机品牌,但亦有相关安装、维修服务,“XESS”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安装;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安装;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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