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72427号“幔悦 MOONY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32:54关于第64372427号“幔悦 MOONY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47号
申请人:武夷山幔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72427号“幔悦 MOONY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50700号“MO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593871号“漫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388399号“MO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746156号“漫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762440号“漫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137191号“曼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等证据照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注册申请人已撤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幔悦”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4633802号“The Equator Legg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