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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00255号“巴斯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32:44关于第54200255号“巴斯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176号
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立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54200255号“巴斯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巴斯夫”商标在农药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51811号“巴斯夫”商标、第338744号“巴斯夫”商标、第6913690号“巴斯夫”商标、第20732339号“巴斯夫”商标、第23342165A号“巴斯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各引证商标信息;
2、在先决定书、裁定书等;
3、申请人及其产品的相关介绍、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除草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准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的制剂;除草剂;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除草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的制剂;除草剂;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巴斯安”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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