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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53704号“新牛商企服系统数字平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23:43关于第67753704号“新牛商企服系统数字平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372号
申请人:天津牛商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牛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53704号“新牛商企服系统数字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10849号“牛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部分驳回已生效,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核定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视频制作”类似的服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翻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视频制作”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声明其放弃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翻译”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新牛商企服系统数字平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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