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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6417号“Deli Waffle得利华夫饼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23:27关于第66976417号“Deli Waffle得利华夫饼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43号
申请人:百龄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6417号“Deli Waffle得利华夫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43180号“得利”商标、第1047787号“新老大昌DELI及图”商标、第3854447号“银得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巧克力;巧克力糖果;谷类制品;快餐食品;谷物片;食用谷物制品;茶;袋装茶;散装茶;茶叶;香味茶;果味茶;非医用营养液;浓缩茶;茶叶产品;茶叶代用品;茶饮料;冰茶;咖啡;可可;用咖啡和菊苣混合而成的咖啡代用品;咖啡精;浓缩咖啡;含有菊苣的咖啡代用品;非医用营养饮料;蜂蜜;食品用糖蜜;冰激淋;冰激淋糕点;食用冰;冰制糕点”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方便米饭;饺子;面条;方便面;包子;食用面筋”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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