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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91841号“TEC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15:30关于第65091841号“TEC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667号
申请人:帝肯贸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91841号“TEC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文秘;商业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申请人放弃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209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9101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0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4547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145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及第113145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五、六的所有人已经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其上述引证商标五、六共存的材料。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六的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其撤销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该引证商标四的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文秘;商业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三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为他人推销与替他人推销等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述与引证商标五、六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五、六的所有人是否出具《同意书》并非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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