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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8804号“富林”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05:09关于第1958804号“富林”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富林国木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富林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8804号“富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07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间(以下后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淘宝网店截图、后台交易记录、公众号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推销(替他人)”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富林”是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重要品牌,自取得注册后就在指定服务上广泛宣传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富林地板”淘宝店铺及订单信息、京东店铺信息;
2. “富林”地板微信公众号推文截图;
3. 富林地板店面照片及店面租金收据;
4. 富林地板成品加工进仓单及明细对账单;
5. 富林地板发货通知单、调货单。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提交的证据与证据1、2内容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富林地板木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30日申请注册,2003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计算机安排货车位置”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2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体现的内容是对“富林地板”的宣传销售信息,综合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货物展出;计算机安排货车位置”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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