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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693125号“巴布天使BABUTIANSH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04:59关于第18693125号“巴布天使BABUTIANSH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4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乡市品色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93125号“巴布天使BABUTIANSH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93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9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购买复审商标的发票、商标转让证明;
2、复审商标原权利人香港嘉誉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授权书、商标注册证书;
3、申请人在京东平台销售产品网页截图、在京东平台搜索栏输入巴布天使棉签截图;
4、产品图片;
5、申请人委托河南省泽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益之合印务有限公司加工产品的发票和协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包含于本案提交的证据之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纸;纸巾”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香港嘉誉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巾”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7年1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2021年12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于核定使用的“纸;纸巾”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可以证明其为复审商标的权利人,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3未体现使用主体和具体形成时间;证据4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和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5显示申请人分别委托河南省泽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贴牌生产巴布天使品牌婴儿保湿纸、河南益之合印务有限公司贴牌生产巴布天使品牌抽纸产品包装盒,但其是否将上述商品实际投入市场进行销售,仍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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