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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90616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57:28关于第2190616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05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泉港梅琳包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璐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61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28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复审商标信息;2、产品照片;3、收款收据、聊天记录;4、产品定制聊天记录、采购发票;5、作品登记证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阶段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产品照片;收款收据、聊天记录;公司海报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伞;手杖;皮带(鞍具);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复审商品上。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形成于复审期间、或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旅行箱;背包;手提包;包;钱包(钱夹);包装用皮袋”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旅行箱;背包;手提包;包;钱包(钱夹);包装用皮袋”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均未体现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伞;手杖;皮带(鞍具);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复审商品上,故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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