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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194243号“菲拉博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55:47关于第51194243号“菲拉博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410号
申请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牵线木偶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51194243号“菲拉博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723116号“菲拉格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1323352号“菲拉格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二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非以正常的商业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之行为,亦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等材料;
4、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22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一已在第24类毛巾布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已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菲拉博格”与引证商标一“菲拉格慕”相比较,二者均由四个汉字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上述两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毛巾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3、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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