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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873568号“冠军之家 GUANJUNZHI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55:37关于第16873568号“冠军之家 GUANJUNZHIJI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951号
申请人:海鸥冠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山集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一宁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1日对第16873568号“冠军之家 GUANJUNZHI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61646号“冠軍”商标、第5069012号“冠軍”商标、第6605568号“冠軍”商标、第646719号“CHAMPION”商标、第5069013号“C HAMP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其他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提供的海鸥冠军企业介绍;2、引证商标信息;3、冠军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4、《关于认定“冠军”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5、所获荣誉;6、代言情况;7、参展及宣传情况;8、《著作权授权契约书》;9、门店照片及周边物料照片;10、类似案件行政裁定书;11、部分销售合同、发票等;12、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10月28日经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建筑石料;大理石;人造石等商品上获准注。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分别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均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3、我局于2010年1月15日经商标驰字[2010]第106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第661646号“冠軍”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一)在第19类瓷砖、建筑石料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和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瓷砖、建筑石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冠军”商标在瓷砖、建筑石料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差异明显,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此外,鉴于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考虑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李婧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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