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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4185号“黔 黔工QIANG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34:37关于第67304185号“黔 黔工QIANG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543号
申请人:贵州元坤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4185号“黔 黔工QIAN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委托他人设计而成,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和独特的设计理念,并没有抄袭、摹仿其他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54912号“黔工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602184号“QIAN G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26862号“黔视今声QIANSHIJI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406846号“黔 黔百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425826号“黔工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和整体外观、呼叫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设计服务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黔 黔工QIANGONG”,与引证商标一“黔工汇”、引证商标二“QIAN GONG”、引证商标五“黔工荟”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市场报告和研究;商业可行性研究;商业咨询、顾问和信息服务;与商业有关的专家评估和报告;与商业规划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商业中介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市场报告和研究;商业可行性研究;商业咨询、顾问和信息服务;与商业有关的专家评估和报告;与商业规划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商业中介服务;人力资源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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