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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643244号“OHO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33:32关于第21643244号“OHO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衣恋世界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凌
申请人因第21643244号“OHO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761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201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申请人在撤销程序及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故本案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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