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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91433号“Blue Morand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10:22关于第54691433号“Blue Morand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451号
申请人:江阴飞马水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贾岩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54691433号“Blue Morand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298128号“玛阑多 MyRandoo!”商标、第38293071号“玛阑多家族MyRandoo!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玛阑多”“MYRANDOO”系列商标经使用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海澜国际马术俱乐部”知名度资料、“海澜飞马水城”宣传报道资料、“玛阑多MYRANDOO”系列卡通形象版权登记证、“玛阑多MYRANDOO”品牌使用宣传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显著识别英文“Morando”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英文“MyRando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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