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9820870号“LATONR SAINTBOUR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07:29关于第39820870号“LATONR SAINTBOUR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908号
申请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紫素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对第39820870号“LATONR SAINTBOUR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Bourg(布尔/布朗)”是法国葡萄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争议商标完整包含“Bourg”,是对其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直接损害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Bourg(布尔/布朗)”的价值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Bourg(布尔/布朗)”是公众知晓的法国地名,因盛产葡萄酒而闻名于世,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公众知晓的法国地名,应被宣告无效。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第23114361号“Bourg”商标、第23114363号“Cotes de Bour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刻意抄袭和摹仿。四、被申请人并非来源于法国“Bourg(布尔/布朗)”地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引发消费者对商品产地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将会滋生大量类似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复印件形式):1、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及翻译件;2、百度百科关于“拉图酒庄(chateau Latour)”的介绍;3、爱词霸关于“saint”的释义;4、在先作出的商标案件裁定书;5、国家图书馆慧科检索系统中的相关报纸资料;6、互联网关于“Bourg(布尔/布朗)”的相关文章;7、天眼查网站关于被申请人任职企业的信息、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的新闻网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售卖商标网页等资料;7、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9年7月22日申请注册,2020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4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三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字母组合“LATONR SAINTBOURG”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合“Bourg”、引证商标二字母组合“Cotes de Bourg”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法令、法规和通报》关于《布朗(Bourg)》或《布朗丘(Cote de Bourg)》或《布朗人(Bourgeais)》原产地命名控制的2011年12月7日第2011-1819号法令中,批准了《布朗(Bourg)》原产地命名控制规范,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慧科检索系统中的相关报纸、互联网关于“Bourg”的相关文章等证据以及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档案可以证明,“Bourg”在葡萄酒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地理标志,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在中国相关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Bourg”地理标志,而被申请人非来源于上述产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与葡萄酒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或具备相关品质特征。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Bourg”是法国著名的葡萄酒产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该地区所生产的葡萄酒具有特殊品质。争议商标与之较为相近,且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而被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区,其将争议商标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系争商标自身构成要素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10453085号“爱乡村aixiangcun.co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