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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691028号“GOTOC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01:00关于第33691028号“GOTOC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4674号重审第0000004640号
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14674号《关于第33691028号“GOTOC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8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大香蕉工作室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26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前述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院再审阶段,大香蕉工作室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0月27日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上发布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以证明引证商标(第5627054号“GOTO”商标)上的全部注册商标被撤销,其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诉争商标由字母“GOTOCN”构成,引证商标由字母“GOTO”构成。两商标在构成、呼叫等反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因此,本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宣告无效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在本院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除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故其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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