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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7389号“恩士迅n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47:28关于第68107389号“恩士迅n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76号
申请人:恩士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7389号“恩士迅n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347680号“图形”商标、第47989526号“NCS”商标、第67850838号“NGS 网易游戏安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可以相互区分,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联系商标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三尚未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权利人介绍材料、相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当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英文“ncs”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英文“NCS”字母构成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当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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