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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42111号“丝塔旗SI TA Q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44:38关于第45142111号“丝塔旗SI TA Q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911号
申请人:扬州九色雪花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朗炫浩贸易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王清绵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东路号中盈广场号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45142111号“丝塔旗SI TA Q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名下注册有一百多件商标,范围涉及大部分类别,且大量商标均处于售卖状态,并未进行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存在大量囤积商标、浪费国家资源的恶意。
2、“SITAQI”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均是围绕“SITAQI”这一核心品牌进行申请注册,此品牌经过申请人在中国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早已在中国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完全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名下囤积商标的部分详情;
2、被申请人恶意分析报告;
3、申请人基于“斯塔奇SITAQI”品牌所开发的相关标识及周边产品;
4、“斯塔奇SITAQI”品牌的销售证据;
5、“斯塔奇SITAQI”品牌的宣传与推广;
6、“斯塔奇SITAQI”品牌的社会评价。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提出注册,于2020年12月14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140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北面童趣 BEI YU TONG QU”、“唯品羊”、“CHAMPIONSHIP SEASON”、“波特罗 BOTERO”、“PO LOU SHANG”等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SITAQI”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2、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140件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3、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4、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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