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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41425号“新正皇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44:14关于第54641425号“新正皇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097号
申请人: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源大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54641425号“新正皇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皇冠”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42813号“皇冠及图”商标、第29354992号“皇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档案、宣传及使用材料(如商标许可协议、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广告宣传材料)、荣誉证书、相关商标的在先判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19类“建筑灰浆;防水建筑用聚合沥青乳液;防水卷材;油膏;涂层(建筑材料);制砖用黏合料”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19类“贴面板”等商品上,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虽都含有“皇冠”二字,但争议商标核定的建筑灰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的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尚无充分理由认定双方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并未与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但未明确具体理由;而《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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