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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9589号“e-F@ctory 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41:23关于第66679589号“e-F@ctory Clou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83号
申请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9589号“e-F@ctory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依日本国法律成立和存在的公司,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独创的臆造词语,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整体是对商品用途起到暗示作用,消费者需要通过引申、想象和联想才可能将其与某种功能用途联系起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作为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此外,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旗下“e-F@ctory”解决方案相关介绍、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旗下部分中国关联公司的登记信息、申请人的“e-F@ctory”方案在中国大陆的部分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F@ctory Cloud”,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性,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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