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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588232号“L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35:58关于第22588232号“L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5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莞市力能材料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88232号“L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98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持续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股东信息、股权关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授权人资质;2、“LN岭客汇”微信公众号及在线商城截图;3、岭南酒店一体化微商城搭建项目第一阶段验收确认书及发票;4、岭客汇商城产品合作合同、订单截图、交易记录;5、岭客汇电子票券销售记录查询及导出路径;6、2019-2021年电子票券销售记录;7、《岭客汇商城商品售卖合同协议》;8、商品售卖对账清单;9、岭客汇商城关于“穗宝”商品的展示截图;10、2018-2022年岭客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选购广告推文;11、办公场所商标使用证据;12、经营物料、宣传材料商标使用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2月14日喝着呢注册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明申请商标将复审商标授权予其关联公司广州岭南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9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4、5、6、7、8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10、11、12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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